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庄某某;刘某某;中铁某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民终17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某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某某,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某地。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某地。 上诉人中铁某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4)川018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4)川018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某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良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