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6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朱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226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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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