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0执4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姚XX。
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0执4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