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944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院中国铁建科研大厦1层部分、2至4层和7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亦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铁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铁建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 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初我入职铁建公司,在玻利维亚工作,2019年12月回国休假期间接到铁建公司通知要解除劳动关系,我要求公司先将我工资结清,后铁建公司在双方未就解除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故我要求铁建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铁建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主张2017年5月其在招聘网站看到了铁建公司的招聘启事,在投递简历后,2017年5月16日铁建公司人力向其发送面试通知邮件,其通过QQ线上面试后,铁建公司为其购买了机票,安排其于2017年5月29日出境到玻利维亚工作,其曾与中国铁建国际集团玻利维亚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7日其回国休假,2019年12月中旬铁建公司人力电话告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未就解除赔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铁建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劳动合同书,甲方为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乙方为***,签订日期为2017年5月20日,合同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本合同期限类型为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的主要工作区域或地点为玻利维亚……乙方境外工作月收入税后为18 000元”。铁建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其中载明:“兹证明***……为我单位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约为2800美金,将通过迪拜中行进行发放……”。铁建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三、中国铁建国际集团面试邮件及面试通知。面试邮件载明:“感谢您对中国铁建国际集团的关注,现邀请您参加本周四下午的面试,详情请见附件,确认参加面试请直接回复本邮件。中国铁建国际集团人力资源部”。邮件附件为面试通知,面试通知载明:“感谢您对中国铁建国际集团的关注,现邀请您参加面试……面试时间2017年5月18日下午2:00,面试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中国铁建大厦B座七层……落款为中国铁建国际集团人力资源部”。铁建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四、电子邮件。2019年12月27日10:47“铁建国际”向***发送电子邮件:“***先生,公司与你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玻利维亚政局动荡,以至项目被迫停工状态,施工生产恢复日期无法确定,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精简项目人数数量,安排你于2019年11月17日回国休假,2020年1月17日休假到期, 2019年12月11日公司领导安排业务部门主动与你联系,2019年12月17日电话沟通达成解除合同及赔偿协议,但在2019年11月23日将协议发给你后一直不予回复,请你接到本通知后,与公司相关部门联系,办理离职手续,同时,接到本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你本人承担。此致!中国铁建国际集团玻利维亚分公司2019年12月27日”。同日12:30***回复:“中国铁建国际集团玻利维亚分公司: 截止今日,你公司还拖欠本人两个月工资,如果按照2020年1月17日休假截止日期计算,你公司应付本人2020年1月17日之前的工资。请贵公司按时发放本人的工资,并按中国银行外汇解付要求出具工资证明。在拖欠工资一事彻底解决后,双方协商签署离职手续。*** 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28日9:09“铁建国际”向***发送电子邮件:“***先生:您在邮件中提到的拖欠工资一事回复如下,玻利维亚分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及流程,按月制作工资表发放工资,由于需要上报国内总部审核,通过分公司在迪拜中行开的账户进行发放,过程中会花费一些时间,您的工资是按月发放到您制定账户的,不存在拖欠工资这一说法,请您不用过于紧张。关于辞退您的流程,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烦请您以积极友好的态度予以配合,**。”同日11:44***回复:“中国铁建国际集团玻利维亚分公司相关领导:十月份的工资目前仍没有发放,这无疑是已经拖欠了,其余两月的工资希望你们按时发放。另外,希望你们改变在员工假期期间辞退的做法,你们有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组织,正面面对员工解决问题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吧,我并不紧张,只是对这种不厚道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不理解,仅此而已。”铁建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铁建公司主张***以投递简历的方式应聘,由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QQ对其进行线上面试,面试通过后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为***购买了机票,***于2017年5月底出境去玻利维亚工作,后***与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七八月份玻利维亚政局出现动荡,2019年11月,***所在的项目被迫停工,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安排员工回国,2019年11月17日包括***在内的17名员工回国带薪休假2个月,但因为玻利维亚政局动荡,一直无法复工,2019年12月中旬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就与***商谈解除事宜,双方口头达成支付***3个月工资、协商一致解除的协议,但***要求将其工资结清后再签署协议,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将其工资结清之后,其仍拒绝签署协议,故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在2019年12月27日向***发送了解除通知邮件,应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之情形,故即便法院判决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支付***离职补偿,也应当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铁建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人力**与***的QQ聊天记录。2019年12月22日**向***发送压缩文件,并称:“**,这个地方修改一下,大写肆,伍万肆仟元整”。压缩文件内容为《员工离职协议书》,甲方为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乙方为***。协议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如下:1、乙方于2017年5月20日入职甲方,现甲方因公司情况变更原因主动向乙方提出解职,乙方接受。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20年1月17日起解除。2、乙方应配合甲方在2020年1月10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单,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文件文档和办公用品。甲方根据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为乙方办理财务结算、开具离职证明。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工资至2020年1月17日,并支付乙方协商补偿款三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伍万四仟元整(54000 RMB)。4、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后,甲方将按照财务管理部规定在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时结清最后一期工资及补偿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工资账户……”。2019年12月23日**向***发送消息:“**,协议看完有什么问题吗”。2019年1月6日***向**发送消息:“**,你好,十一、十二月份的工资到中国银行乌鲁木齐支行了,现需要贵公司出具工资证明,关于此事我已经发邮件给你公司了”。2020年5月7日***向**发送消息:“**,我了解了一下,玻利维亚分公司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规,需要支付赔偿金。因此,应该是给我支付六个月的工资。如果这样不够正式的话,我可以向贵公司发份电子邮件”。**回复:“**您好:分公司自去年以来由于玻利维亚政局动荡,复工日期无法确定,分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精简项目人员,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你按流程积极沟通协商,开始与你电话协商达成协议,等把协议发给你多日后,你又反悔要求把你休假期间工资发完后再签。我们一直本着积极处理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你的事情,四月份你的所有工资都已全部结清后,现在又提出这种无理要求。我不清楚你所说的玻利维亚分公司用这种方式解除合同违规。哪一种解除方式?违规在哪里?六个月的补偿金的依据是什么?请明确……”。***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当时其要求公司先把欠付工资结清,并未同意压缩文件中的协议内容。
***以要求铁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 第1166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与铁建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该合同中载明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系在境外成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故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提交的面试邮件及面试通知,均系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向***发送,且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系铁建公司在玻利维亚投资设立,故本院对***所持其系与铁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铁建公司主张铁建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曾与***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系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之情形。但根据在案证据,**虽于2019年12月22日通过QQ向***发送《员工离职协议书》,但***并未确认同意。在此情况下,“铁建国际”于2019年12月27日向***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在邮件中提及2019年12月17日双方曾电话沟通达成解除合同及赔偿协议。但***在回复的邮件中仅称“在拖欠工资一事彻底解决后,双方协商签署离职手续”,亦未体现其确认同意赔偿协议之意思表示。综上,铁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曾就解除事宜与***达成了一致。即便如铁建公司所述系因玻利维亚政局动荡,无法复工,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铁建公司并未就公司曾与***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铁建公司的解除行为确有不当,系违法解除,铁建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 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 一月 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