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1297号 原告: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院中国铁建科研大厦1层部分、2至4层和7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