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322民初3035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元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事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梨树县元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