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兴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5民初1572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航,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四川兴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4WCDK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先华,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744673240A。
法定代表人:付小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四川兴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直接支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蒲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