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张坝桂圆林旅游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3369号

原告: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3MKF19C。

法定代表人:王艳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廷,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旅游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景区枣子林小区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5105020644721033。

法定代表人:杜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篪,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旅游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游泳池改造项目比选保证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6日,被告因**体育公园游泳池升级改造项目向原告发送《**体育公园游泳池提升改造邀标函》,次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缴纳了比选保证金50000元。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标人。原告中标后,曾多次要求被告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现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早已过期,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系被告公司原资产经营部部长张弦伪造,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且张弦因涉嫌诈骗已被立案侦查,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