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3民初176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3MKF1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玖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庭外沟通协调处理更妥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韵

书记员费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