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673号 原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悦湖国际15楼1505-1506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实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