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30684号
原告:株洲骉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桂广场新桂都14栋23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周清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双盛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
负责人:柯庆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株洲骉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双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株洲骉鑫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洲骉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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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