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范迎接与株洲市湘滋香食酒楼、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04民初1226号
原告:*迎接,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理,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湘滋香食酒楼,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红路231号印象田心商业广场第3、4号负一层。经营者:***,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田心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迎接诉被告株洲市湘滋香食酒楼、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18日,原告*迎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迎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迎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迎接承担。
审判员尹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