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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公司与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981民初3097号 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县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某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山东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