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与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426民初517号
原告: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利新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194441550。
法定代表人:王元祖,男,1963年6月28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学,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遇辉,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体育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65688497875。
负责人:王国荣,男,1975年6月18日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勇,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与被告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峨山广电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学,被告峨山广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峨山广电局清偿广源公司设计合同未付款4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广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峨山广电局清偿广源公司设计合同未付款48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10月29日的逾期付款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1382400元(480000元×2‰×1440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1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峨山广电局将《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项目发包给广源公司设计,合同包干设计费为600000元。签订合同时,峨山广电局提出为规避政府超过600000元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规定,建议把合同分成三个签订(一个标的为480000元,另外两个标的各为60000元,但三份合同只需交付一份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其余两个详规是空合同,不需交付设计方案)。最终双方签订了三个合同,分别为:(1)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价款48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于设计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20%的定金96000元,第二次于广源公司提交文本给相关政府部门讨论时支付40%设计费192000元,第三次广源公司提交最后成果文本时支付40%设计费192000元;(2)云茶山庄、万亩竹海旅游休闲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价款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于设计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20%的定金12000元,第二次于广源公司提交文本给相关政府部门讨论时支付40%设计费24000元,第三次广源公司提交最后成果文本时支付40%设计费24000元;(3)阿普笃慕祠堂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价款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于设计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20%的定金12000元,第二次于广源公司提交文本给相关政府部门讨论时支付40%设计费24000元,第三次于广源公司提交最后成果文本时支付40%设计费24000元。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峨山广电局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广源公司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峨山广电局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的,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设计费全部支付;峨山广电局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每日2‰的违约金;峨山广电局的上级部门或者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峨山广电局均按上述约定支付设计费。签订合同后,广源公司组织设计人员投入设计,初稿完成交付峨山广电局后,2014年7月10日,峨山广电局组织双江街道、双江社区、住建局、民宗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对规划设计进行了专项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峨山广电局单位项目负责人将修改意见于2014年7月28日电邮给广源公司。广源公司修改完成后,于2014年11月17日将详细规划设计成果交付峨山广电局,完成了整个委托设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峨山广电局应当于2014年7月份支付40%的合同价款240000元,于2014年11月18日支付尾款240000元,但峨山广电局只履行了第一次付款义务,广源公司至今只收到设计费120000元。2016年12月15日,广源公司向峨山广电局送达《工作联系函》,峨山广电局一直以工作经费紧张为由拖延。峨山广电局接收了设计成果后未按照约定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峨山广电局辩称,1.案涉峨山县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云茶山庄及万亩竹海旅游休闲中心、阿普笃慕祠堂三份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设计项目,广源公司不具备设计整体项目的资质且在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签订合同后,广源公司仅交付了笃慕梦园的设计方案,其余两个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未交付,且已交付笃慕梦园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广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无法实现峨山广电局的合同目的,故其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2.广源公司交付设计方案后,没有按照峨山广电局及相关部门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其所交付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且广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最终裁判峨山广电局有责任,请根据法律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或者予以减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广源公司在2014年11月17日交付最终设计成果,至2016年11月17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虽峨山广电局于2016年12月15日签收了广源公司主张权利的《工作联系函》,但因欠缺峨山广电局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也不具备重新确认原债务或者同意履行的条件,广源公司据此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广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广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稿光盘、发票,修改意见情况说明、交图记录、工作联系函、玉溪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告峨山广电局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初稿文本及修改稿文本、各单位的修改意见、《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初评会议通知。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股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其陈述:案涉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从其内容看,作为一份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该具备的要件已经包含,是否能满足设计意图要看该份修建性详细规划能否通过专家评审;绘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流程是完成规划初稿后,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实施;绘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若已经通过审批,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中,无相应的跟随义务,合同有单独条款的除外;目前该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没有通过该局评审。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广源公司提交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欲证明:双方对设计内容、价款作了约定;2.《工作联系函》,欲证明:广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峨山广电局催收设计费的事实;3.《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稿光盘、修改意见情况说明,欲证明:广源公司设计的初稿及最终设计成果已经符合要求。经质证,峨山广电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工作联系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修改稿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意见,对关联性不认可;对修改意见情况说明的三性均不认可,认为最终设计方案与初稿相比,不但修改不大,反而还删除了原有内容。本院认为,上述3组证据,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交付设计成果及广源公司催收设计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峨山广电局提交各单位的修改意见,欲证明:广源公司未按照各单位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交付不符合要求。经质证,广源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广源公司于2014年7月交付初稿,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修改后的最终设计成果,已按合同完成交付义务;峨山县彝学会于2018年10月24日提出的三点修改意见即使成立也属于另外的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广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峨山广电局并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或者审批,故对峨山县彝学会于2018年10月24日出具的三点意见不予采信,对其余证据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月17日,峨山广电局作为发包方和广源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广源公司承担峨山县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云茶山庄及万亩竹海旅游休闲中心、阿普笃慕祠堂三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任务。合同约定:设计费包干价为600000元。其中,《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费为480000元;《云茶山庄及万亩竹海旅游休闲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阿普笃慕祠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费均为60000元。上述三份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均为:第一次于设计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20%定金;第二次于广源公司提交文本给相关政府部门讨论时支付40%;第三次广源公司提交最后成果文本时支付40%。合同履行过程中,峨山广电局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广源公司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峨山广电局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的,设计费全部支付;峨山广电局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每日2‰的违约金;峨山广电局的上级部门或者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峨山广电局均按上述约定支付设计费。其后,广源公司组织专业设计团队,开展设计工作。《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初稿完成后,2014年7月10日,峨山广电局组织峨山县相关职能部门对该份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了专项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广源公司修改完成后,于2014年11月17日将《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稿交付峨山广电局,完成了整个委托设计工作。设计期间,峨山广电局于2014年4月4日向广源公司支付了设计费120000元(其中:峨山县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的96000元、云茶山庄及万亩竹海旅游休闲中心的12000元、阿普笃慕祠堂的12000元)。峨山广电局收到修改稿后,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没有使用该份详细规划,亦未向广源公司支付设计费尾款。2016年12月15日,广源公司致函峨山广电局,要求峨山广电局支付设计费尾款,峨山广电局签收了《工作联系函》。
另查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未经招投标。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本案是否已超诉讼时效的问题;三、广源公司请求峨山广电局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本案中,由于案涉工程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设计需要进行招投标,但该项目的设计未经招投标,故广源公司与峨山广电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关于焦点二,本案是否已超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广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峨山广电局发出《工作联系函》进行催收,函的内容已明确载明所欠债务金额,要求峨山广电局支付所欠设计费,峨山广电局在《工作联系函》上批示“材料收到”并加盖印章,虽峨山广电局签收《工作联系函》时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签收《工作联系函》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本案应从其最后一次签收即2016年12月16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至广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提起诉讼向债务人峨山广电局主张权利时未满三年,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峨山广电局认为因欠缺债务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继而不能认定原有债务已得到重新确认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三,广源公司请求峨山广电局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虽案涉合同无效,但广源公司设计的成果已经交付峨山广电局,截至起诉至法院前,峨山广电局未对广源公司最终稿提出异议,广源公司的智力成果已经凝结于案涉的设计方案详细规划中,因此,应参照有效合同的约定结算设计费用。案涉的三份设计方案,广源公司实际组织设计并交付的只有《彝人先祖文化产业园--笃慕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故本案的设计费只应按照该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包干设计费480000元予以确定,扣除峨山广电局已付的120000元,还应支付360000元。峨山广电局辩称其发现最终稿与初稿相比修改内容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即对广源公司提出异议,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本案中,广源公司完成项目设计任务后已将设计成果交付峨山广电局,峨山广电局未支付设计费,给广源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应向广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峨山广电局签收设计方案终稿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7日,故其应从2014年11月18日起向广源公司支付设计费尾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酌情确定按年利率6%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60000元及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85216元(360000元×年利率6%÷365天×1440天);
二、驳回原告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2元,由原告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584元,被告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负担7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 判 长  秦志梅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龙琰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