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4320号
原告: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园北路昆医附二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16134。
委托代理人:罗媛、顾世盼,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民勤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毕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552702692P。
委托代理人:杨华、黄丹,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利新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194441550。
委托代理人:代至聪,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龙梅,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诉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撤回对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标的,本院予以准予;案件受理费7069元(原告已预交),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承担;剩余款项7044元退还原告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
审判员 周亚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