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04民初437号
原告:***,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旺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新盛综合市场E栋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德阳旺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2025年4月2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