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7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苏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0H6X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468244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苏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7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55000元,期限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苏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苏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