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财保57号
申请人:XXX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金运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XXX厂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XXX厂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XXX公司名下开户行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在163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335元,由申请人XXX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