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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同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4567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