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849号之二
原告:天津利达天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大厦6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历城区义全街金运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利达天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利达天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利达天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利达天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半费)25元,由原告天津利达天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