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乔士橡塑有限公司与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5民初5952号 原告:宁波乔士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乔士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