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5民初6312号 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珠海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757633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锐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锐智公司与***仁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5月1日;锐智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高温补贴。事实和理由:***于2016年5月25日入职锐智公司工作,2017年11月1日,***酒后骑摩托车单方肇事入院治疗。根据***工作年限,锐智公司已经安排六个月的的医疗期休息时间,也支付了医疗期工资。2018年4月底之前,锐智公司多次询问***可否回公司上班,***表示眼睛接近失明,无法工作,要求继续休息。锐智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后,于2018年5月1日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应支付医疗补助金;锐智公司已经支付病假工资及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已经换休,不应再支付上述待遇。 ***辩称,仲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如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1993年10月参加工作,2016年5月25日,***进入锐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1月3日22时左右,***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4月20日,锐智公司以***现眼睛接近失明,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任何岗位工作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受伤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4182.56元。2018年2月12日,锐智公司支付***21729元,2018年9月,锐智公司支付***2159元(注明是医疗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尾款)。***在职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锐智公司未支付其防暑降温费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锐智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21729元是否为职工捐款。***主张该笔转让款系锐智公司组织的职工捐款;锐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上述款项是应***家属要求提前预支的部分工资,公司确实组织过职工捐款,但公司代表将捐款现金交给***时双方发生了争执,因此捐款实际没有给***,公司最终将捐款退还给职工,锐智公司提交了职工签字确认的捐款返还明细。根据锐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锐智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21729元非职工捐款。 ***于2018年7月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莱西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18年9月7日,莱西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8]第3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锐智公司需向***支付经济赔偿金16730.24元、病假工资17566.75、医疗补助金25094.46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692.06元、防暑降温费1120元。锐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自2016年5月到锐智公司处工作,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原告处累计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其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于2017年1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医疗期应截至2018年5月3日,锐智公司在医疗期内于2018年4月2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730.24元(4182.56元/月×2个月×2)。 关于病假工资。根据***[1995]67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疾病救济费,故***要求锐智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锐智公司应当支付***病假工资17566.75元(4182.56元/月×2个月×2)。 关于医疗补助费。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仲裁裁决锐智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25094.46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防暑降温费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锐智公司虽主张已支付***防暑降温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裁决锐智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11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锐智公司主张***已休2016年及2017年带薪年休假,并提交***所在部门的带薪年休假申请,但该申请没有***的签字确认且***对此不予认可,故锐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休带薪年休假,锐智公司应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锐智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692.0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锐智公司于2018年2月及9月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23888元,故该笔款项应从上述锐智公司应支付***的相关待遇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参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730.24元; 二、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病假工资17566.75元; 三、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医疗补助费25094.46元; 四、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防暑降温费112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692.06元。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68203.51元,扣除已支付的23888元,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44315.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