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704号
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珠海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7576333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即墨市盛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文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740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即墨市盛达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墨市盛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墨市盛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