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和倬信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4748号 原告:青岛和倬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南龙湾庄村6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珠海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和倬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和倬信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和倬信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和倬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