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51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75763332R,住所地莱西市珠海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英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7号香岛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N8C2R3D。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英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8523.27元,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青岛英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