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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5民初7802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莱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河头店镇***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珠海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锐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锐智公司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772元;2.判令***公司、锐智公司连带支付***护理费31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元、防暑降温费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6月9日,到锐智公司工作,7月10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让***与***公司补签合同。2020年10月,***被迫提出辞职。2021年6月22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9级,二被告未为***投社保。 ***公司辩称,***已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其再提起诉讼明显不当;***于2020年10月28日自愿离职,答辩人已给予补偿且支付完毕,***已出具声***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 锐智公司辩称,答辩人系用工单位,***公司为用人单位,答辩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公司员工工伤待遇支付与答辩人无关;***自知为工伤,且已构成伤残事实,自愿放弃实体权利,不再追究***公司责任,其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出具的离职申请和声明书系其本人书写,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为被迫的,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事实,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与锐智公司签订用工协议,由***公司为锐智公司派遣用工。经***公司派遣,***于2020年6月9日到锐智公司工作,从事焊工工作,***公司、锐智公司均未为***缴纳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4800元,***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放工资。同年7月10日,***在锐智公司车间从事焊工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在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公司、锐智公司未为***护理。***出院后申请认定工伤,经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21年6月22日,***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0年10月,***向***工伤出具辞职书、声明书。辞职书载明:“辞职书由于膝盖受伤不能继续工作,所以辞职,在家休养。***”。声明书载明:“我***系青岛***人力资源员工,已于2020.10.28离职,2020.7010上午10:30左右,因车间一台焊机不好用,和***推小车到仓库换焊机,***在前,我在后抬着焊机小车,摔了一跤,导致腿受伤,在莱西人民医院治疗,确诊膝盖韧带断裂,半月板后角撕裂,住院手术治疗。所有医疗费用已报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计21560元,分两月付清,2020.11月底付15000元,2020月底付6560元,此后不再追究青岛***人力资源任何责任。特此声明签名:***2020.10” ***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锐智公司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7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护理费31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经济补偿金4800元、防暑降温费400元。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54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公司为***的用人单位,锐智公司为***用工单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过程中从事焊工工作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九级伤残,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出具的声明书,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出具,其构成九级伤残,该放弃权利的声明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现主张无效,本院依法予以撤销。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解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772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膝关节多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48000元。***在工伤医疗期间支出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及护理费支出情况,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本院酌定支持1594.20元(106.28元/天×15天)。***主张的防暑降温费400元,本院支持按照180元/月计算,认定为360元。关于经济补偿金,***自书辞职书,系自愿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补偿金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要求锐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772元、护理费159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防暑降温费3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青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姜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