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30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珠海南路69号。
被执行人:青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河头店镇***8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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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