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677号
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珠海南路69号。
被告:河北丰茂食品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
原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丰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河北丰茂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河北丰茂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方家营镇***”无法送达;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再未能提供河北丰茂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地址以便法院送达。综合上述情况,应视为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河北丰茂食品有限公司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退还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