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3073号
原告:江阴南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定山路29号、31号。
法定代表人:黄种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华昌路88号(缇香广场)A幢2001-20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南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阴南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南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南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江阴南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