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执异21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xxx。
法定代表人:陈燕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2)苏0582执4917号,执行依据为(2022)苏058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2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苏058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139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51390元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000元自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0000元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请求的3426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7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7元,由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苏0582执4917号。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称,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且股东为***。为此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另查明,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
本院认为,***作为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对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2)苏0582执49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黄 猛
审判员 孙国忠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