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7120号
申请执行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0826L),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高新区管理中心(孵化器)1号楼2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慧远产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诚信代码:91460000552750950P),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农牧队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慧远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诚信代码:91469027MA5RDAX09T),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美林路8号慧远·美林谷综合服务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博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慧远产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慧远置业公司)、海南慧远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远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3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慧远置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筑博公司支付设计费127.2万元;二、慧远置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筑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7.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慧远地产公司对慧远置业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慧远置业公司、慧远地产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现再审案件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因再审案件尚在审理当中,应等待再审结果后再行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7120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