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0985号
原告: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998号8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9元,由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