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传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青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U××××汽车。
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0,400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张靖迪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传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青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筑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U××××汽车。
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0,400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张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