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耶格尔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2155号 原告:耶格尔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瑛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耶格尔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耶格尔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耶格尔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耶格尔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原告耶格尔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