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蟠龙新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1G3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4129455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25)宝仲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580509.78元,案件执行费192981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执行依据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25)宝仲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陕03民特1号。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2025)陕03执25号执行裁定,中止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25)宝仲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因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尚未作出裁决,本案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执25号案件的执行。
待被执行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出裁决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