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财保125号
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359,817.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年7月2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359,817.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吉英
审 判 员 丁韦林
人民陪审员 于冬冬
书 记 员 郑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