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新4226财保226号
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7月2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我院。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玛湖玛18油区型号为X三台钻机(价值约112028334.8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作担保(保函号:X)。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玛湖玛18油区型号为ZJ50D42-1、ZJ50D42-2、ZJ70D130三台钻机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300元由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瑛
书记员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