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恒鑫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264号
原告江苏恒鑫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恒鑫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鑫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鑫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14元,减半收取27657元,由原告江苏恒鑫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云
书记员  任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