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马雄村马雄屯(锑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应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学智,男,1958年7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洲,该公司负责人。
担保人:庞洲,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南宁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22年8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1031执461号案件和解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峥
书 记 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