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3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西段延长线。法定代表人:王应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国杰,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
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韦宝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现无办公场所,公司法人等去向不明,财产所状况不明确。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031执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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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吴应钦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杨思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