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31财保26号
申请人: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应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马雄村马雄屯(锑业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796842181N。
法定代表人:韦宝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0民终15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活封)被申请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马雄村马雄屯(锑业公司内)锑矿选矿厂的厂房及其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活封)被申请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马雄村马雄屯(锑业公司内)锑矿选矿厂的厂房及其设备;查封(活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对查封(活封)的厂房及其设备妥善保管,可以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它妨碍行为。查封(活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4044元,由申请人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学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普文
书 记 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