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横峰县我家电商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兴安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343339073N。
被执行人:江西喜洋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76号4栋2**4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74010U。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横峰县我家电商土特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喜洋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喜洋洋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喜洋洋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21641.8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21641.8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