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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17037号 原告:河北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赢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