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6712号
原告:夏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夏某某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某撤诉。
本案为劳动争议,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