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夏某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6712号 原告:夏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夏某某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某撤诉。 本案为劳动争议,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