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1531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18元,减半收取计12859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