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民抗3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1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曲阳县***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路庄子乡马羊村村西(现代雕塑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16号院一区2号楼6单元1502号。
二审上诉人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曲阳县***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浙02民终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4)6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