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宏土石方有限公司、上海立宏土石方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郑商初字第34号
原告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黄集镇黄东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兴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明清,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宏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296号银宵大厦座2004室。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上海立宏土石方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石碑村366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萍,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宏土石方有限公司、上海立宏土石方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良
人民陪审员 汪 河
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