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明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0947395020,住所地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兴超。
被执行人:*明建,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10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建至今尚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6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明建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6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明建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6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明建名下的工商、房产、证券、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该被执行人*明建名下的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明建到期债权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
7、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对到执行人*明建家中对其传唤,找到该被执行人*明建,被执行人表示要来工程款即履行义务,故本院留置传票,责令该被执行人*明建限期履行义务。
8、申请执行人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无法提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希望其能积极配合本院及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明建拉入失信名单,2020年7月15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因被执行人*明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院作出的司法拘留措施暂未实施。
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明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共计313079.00元,现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313079.0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明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12民初10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义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孔祥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宏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