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1764号
申请人:广东百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新南路107号15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盛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路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向平均。
广东百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盛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百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盛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484409.26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484409.3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百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盛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484409.2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42.05元,由申请人广东百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蓝 海
审 判 员 **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