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软金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8671号之一 原告: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95766733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三衢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华软金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58660M,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5号楼(创业广场E座)四层A408、A410、A412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软金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